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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验收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索引号:zrzyj -/2023-1030001 公文目录: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30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以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规划核实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予以核实,并书面告知核实结论。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向双柏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规划核实验收申请:1、城镇开发边界内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工程;2、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规划的各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完毕;3、规定完工后需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相关设施已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建筑红线外的部分)已按规定要求清理完毕,需予恢复的工程或设施已按要求进行恢复;4、配套的基础设施已按规划要求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系统;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按批建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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